(2017)川1602执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杨绪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杜文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02执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安市武胜县融达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武胜县弘武大道22号。法定代表人:杨绪强,经理。被执行人:杜文全,男,生于1952年11月29日,汉族,现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5)广安民初字第30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3月28日向被执行人杜文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杜文全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杜文全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358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钟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粟宇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