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2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陈月娇与孟津县城关艾米翻糖蛋糕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月娇,孟津县城关艾米翻糖蛋糕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2民初401号原告陈月娇,女,199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告孟津县城关艾米翻糖蛋糕店。经营场所:孟津县城关镇小浪底大道508号。经营者石京歌,女,199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系孟津县朝阳镇小良村人,住洛阳市老城区。原告陈月娇诉被告孟津县城关艾米翻糖蛋糕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月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月娇负担。审判员 李 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佳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