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06执38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军、何东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军,何东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38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军,男,1978年12月11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何东波,男,1973年10月19日出生,住宁波市北仑区。申请执行人钱军与被执行人何东波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申请执行人钱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6民特89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何东波给付19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何东波名下的车辆,车牌号为浙B×××××。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银行存款、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经依法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6执384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兴法审 判 员 虞文君代理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邹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