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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诚与王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诚,王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6号申请执行人李诚,男。被执行人王建国,男。申请执行人李诚依据已发生发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424民初66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建国支付欠款33000元及迟延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625元,承担本案执行费395元。本院审查后已依法受理。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执行,被执行人王建国至今未履行义务,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十五日;再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本案执行程序无法正常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利审 判 员  李 星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葛小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