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1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殿生与贾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殿生,贾宝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81民初1564号原告:张殿生,男,住天津市武清区。被告:贾宝安,男,住安达市。原告张殿生与被告贾宝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殿生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殿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殿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00元,由原告张殿生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