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2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5-28
案件名称
诸书城与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书城,李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2198号原告诸书城,男,197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被告李敏,男,1976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诸书城与夏温文、被告李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夏温文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二、被告李敏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夏温文的起诉并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被告李敏对借款人夏温文欠原告借款1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诸书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敏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借款人夏温文于2016年6月12日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由借款人夏温文、被告李敏于当日出具借款借据一份交原告收执,借款借据上注明“今借到人民币壹万元整小写10000借款日期:2016年6月12日;担保人愿为以上借款本金、利息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时效直至借款本金全部归还为止”。尔后,借款人夏温文未偿还借款本金。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如下:被告李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借款人夏温文偿付原告诸书城借款本金1万元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款交本院转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敏负担。(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学滨二○一七年四月十四无书 记 员 周敏捷?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3-?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