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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秦艳玲、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艳玲,于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秦艳玲,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于浩,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秦艳玲与于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新民初字第67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