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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8行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蔡国强与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司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国强,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208行初12号原告蔡国强,男,1991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唐山机务段职工,住唐山市丰润区。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曹雪芹西大街506号。法定代表人刘德安,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国强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交通运输局不服强制扣押财产决定一案中,原告蔡国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国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蔡国强负担。审判长  司国生审判员  陆左刚审判员  陈 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海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