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22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张带与陈霞光、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带,陈霞光,李桂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21号原告刘张带,男,汉族,1965年8月12日出生,住博罗县。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广东跨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陈霞光,男,汉族,1979年1月1日出生,住博罗县。被告二李桂林,女,汉族,1986年6月25日出生,住博罗县。原告刘张带诉被告陈霞光、李桂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张带以及委托代理人邓可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桂林、陈霞光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2月27日,被告因生意资金不足,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0元现金,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0日。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证。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借款本息,原告虽多次催促,被告均拒绝偿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40000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霞光、李桂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一系朋友关系。2013年起,被告一多次找原告借款,借款金额共计240000元。2015年2月27日,经原告多次和被告一协商,双方将之前的借款金额进行汇总后由被告一向原告出具《借条》,内容:“本人陈霞光因生意资金不足向刘张带借现金贰拾肆万元整。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27日至2016年2月20日,按照时间起,计划每月还本金贰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因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遂将上述二人诉至本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借款24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等。另查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6月17日在博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霞光向原告借款240000元的事实,有被告一方签名确认的《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二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因两被告结婚系在2013年6月,而原告庭审中自称2013年起多次向原告提供借款,借款时的妻子并非是被告二。所以该笔借款应认定为被告一的个人婚前债务,被告二不予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陈霞光、李桂林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和答辩,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霞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240000元给原告刘张带。二、驳回原告刘张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50元(已预交),由被告陈霞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范永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潘晓东书 记 员 胡振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