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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1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魏胜利与高生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利,高生祥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1民初40号原告:魏胜利,1964年12月3日出生,男,现住新疆哈密市天马路。被告:高生祥,男,现住第十三师淖毛湖农场。原告魏胜利诉被告高生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魏胜利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胜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胜利负担。审判员  叶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