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24民初5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尹伟章、宋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国,尹伟章,宋明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4民初5373号原告:张志国,男,1971年8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尹伟章,男,1982年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告:宋明军,男,1983年10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原告张志国与被告尹伟章、宋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志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伟章、宋明军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志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利息(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2日,尹伟章因做生意需要资金经宋明军担保向原告借款70000元,约定2016年4月2日偿还,逾期不还,每天收滞纳金1000元。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索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尹伟章、宋明军均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在卷佐证:借条:载明“今借到张志国人民币柒万元¥70000.00,于2016年4月2日归还,逾期未还每日罚款壹千元。借款人:尹伟章2015年11月2日担保人:宋明军”。原告庭审中陈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11月左右尹伟章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就重新出具了本案的借条。本案借条未约定借款期限内利息,被告也未偿还过。原告所述与证据相互印证,能够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尹伟章因做工程需要向原告借款70000元并由宋明军担保,该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双方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尹伟章在借款到期后,应及时归还借款,但未归还,故对原告要求尹伟章偿还借款的诉求予以支持。宋明军为借款提供担保,未约定担保方式,按法律规定担保方式应为连带担保,原告向本院起诉时未过担保期限,宋明军应承担担保责任,连带偿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其利息,宋明军在偿还该款后,有权向尹伟章追偿。原被告约定逾期还款每天罚款1000元,该约定应为对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的最高标准,现原告主张利息从逾期之日起按法律规定利率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伟章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志国借款7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000元为本金,从2016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宋明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606元,合计2156元(原告张志国已预交),由被告尹伟章负担,于在兑现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营业部,帐号:10×××9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审 判 长 高 涛人民陪审员 侍红雨人民陪审员 潘 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朱茂浪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项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缴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缴纳或者未将缴纳凭证提交本院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