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宏与黄建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王宏,男,汉族,1951年5月27日出生,住樟树市。申请被执行人:黄建琳,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住樟树市。申请被执行人:漆红英,女,汉族,1966年9月4日出生,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982民初1542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黄建琳、漆红英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建琳、漆红英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669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金文审判员 周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阳兔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