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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521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索某与被告杨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共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共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索某,杨某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1民初147号原告:索某,男。被告:杨某,男。原告索某与被告杨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2017年4月18日,原告索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索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8元,由原告索某负担。审判员  拉日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毛太本裁定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不予受理;对管辖权有异议有;驳回起诉;保全和先予执行;准许或者不许撤诉;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中止或者终结执行;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不予执行公正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