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田喜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田喜民,刘春见,薛纪贤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77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曹明艳,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传云,河南何延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田喜民,男,1963年1月19日生,汉族,住杞县。委托代理人赵国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春见,男,1993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杞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薛纪贤,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杞县。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杨洪明,杞县公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田喜民、刘春见、薛纪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1民初2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71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谷长东审判员 杨雯蒨审判员 胡朝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荀文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