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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2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树林与韩成有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树林,韩成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2执595号申请执行人韩树林,男,汉族,农民,1949年2月26日生,住住长岭县。被执行人韩成有,男,汉族,农民,1988年7月16日生,住长岭县。本院在执行韩树林与韩成有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1日依据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2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韩成有给付赔偿款13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韩树林与被执行人韩成有于2017年3月21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缴纳,此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7民终129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大焕审判员  张兆成审判员  张丽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于昊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