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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李国英与王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英,王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96号原告李国英,女,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崇,男,24岁,汉族,农民。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林永兴,职务经理。住所地:新乡市牧野路红旗公务员小区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英诉被告王崇、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英于2017年4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国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国英负担。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郝耀华审判员 郭春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文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