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882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董成文、那慧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成文,那慧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882执299号申请执行人董成文,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执行人那慧博,女,1984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董成文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那慧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2015)富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如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尚进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