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民初1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与王延峰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王延峰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民初1177号原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负责人:公文静,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连振,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延峰,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诉被告王延峰委托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行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晔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