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催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421民催1号申请人: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梅林。法定代表人:李晓雪,经理。申请人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1月2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权利,现汇票付款期限已经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申请人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因汇票一份(号码为3200005123200459,票面金额为50000元,出票人:嘉善福鑫纸业有限公司,收款人:嘉兴浩源废纸收购有限公司,付款行:嘉善联合村镇银行营业部,出票日期2016年9月7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宁波江北艾米电子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祖国宏审判员 庄 育审判员 单秀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沈文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