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吕胜亿与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胜亿,朱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5民初2016号原告:吕胜亿,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朱红,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原告吕胜亿与被告朱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吕胜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朱红对陈九江的30万元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诉讼费用由朱红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2月24日,朱红的丈夫陈九江向吕胜亿借款30万元;2016年10月13日,无为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0225民初2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朱红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现有证据证实,上述债务为陈九江与朱红的夫妻共同债务,致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吕胜亿两次起诉的当事人和诉讼标的相同,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是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构成重复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胜亿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文子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荣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