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823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庆丰与张二宾、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庆丰,张二宾,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905号原告王庆丰,男,汉族,1982年3月31日出生,住武陟县。委托代理人梁秋旭,武陟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二宾,男,汉族,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武陟县。被告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法定代表人张小皮,任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法定代表人宋军武,任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斌,男,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庆丰与被告张二宾、焦作市凯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交,原告在指定期限内仍不预交,原告又未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审判员  张翠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圆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