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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4民初9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曹树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树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942号起诉人曹树元,男,汉族,194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人,住鄂州市鄂城区。2017年4月11日,我院收到起诉人曹树元的起诉状,诉称:起诉曹树元在鄂州市凤凰街办××宅基地和房屋。2007年左右,相关部门开始在该区域地块上进行拆迁和项目建设。因拆迁方与起诉人未就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故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2015年5月2日,起诉人的房屋被违法强拆,拆迁人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对起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情况下,占用起诉人的土地进行建设,拆迁人的行为侵害了起诉人的合法财产权利,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湖北福瑞万家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侵占起诉人的土地。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争土地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规划建设的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该土地已被征收,其房屋作为土地上的附属物亦一并征收,该宗土地性质已由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且该房屋拆迁业经政府相关部门作出裁决,故起诉人要求返还土地的主张,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曹树元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广金审判员 :肖红彬审判员 : 张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红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