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303执1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自贡市华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泰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自贡市华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泰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20号之二申请人自贡市华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四川省泰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关于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华兴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泰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3民终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泰茂农牧有限责任公司养鸡设备一台。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龙云亮审判员  郑淙仁审判员  曾 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