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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04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戴文强、戴文杰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文强,戴文杰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4刑初247号公诉机关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戴文强,男,1992年3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住电白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被告人戴文杰,男,1991年6月2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初中文化,住电白区。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8日被羁押,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辩护人谢志雄,广东格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以茂电检诉刑诉〔2017〕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水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戴文强,被告人戴文杰及其辩护人谢志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为图乐,由被告人戴文强到戴某(另案)处借来1支气步枪,被告人戴文杰带来1支气步枪,放在被告人戴文强家收藏,然后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持该2支气步枪到树林处打鸟。自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共同持有该2支气步枪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华楼高琅村附近的村边及附近的河边,以交叉使用方式打鸟,使用次数达4次。2016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相约好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木院村委会附近打鸟,并将该2支气步枪放置在被告人戴文杰驾驶小轿车粤K×××××的尾箱处,当途经茂名市电白区656县道林头镇河头村路段公安机关设卡盘查点处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并缴获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非法持有2支气步枪及27发子弹。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支气步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制式气步枪,枪支机件完整,可击发,27发子弹为4.5mm气枪弹。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制式气步枪2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建议判处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戴文强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被告人戴文杰对指控无异议,当庭认罪。辩护人谢志雄辩护意见:1.本案被告人戴文杰犯罪的主观恶性小,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2.本案涉案枪支为两支气枪,刚好达到立案标准,依法应予从轻处罚;3.被告人戴文杰认罪态度好,悔罪表现明显;4.被告人戴文杰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为使用气枪打鸟,由被告人戴文强到戴某(另案处理)处借来一支气步枪,被告人戴文杰带来1支气步枪,放在被告人戴文强家收藏,然后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持该2支气步枪到树林处打鸟。自2016年10月份开始,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以交叉使用气枪打鸟的方式,共同持有该2支气步枪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华楼高琅村附近打鸟4次。2016年11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相约好到茂名市电白区林头镇木院村委会附近打鸟,并将该2支气步枪放置在被告人戴文杰驾驶的小轿车(号牌:粤K×××××)的尾箱处,在途经茂名市电白区656县道林头镇河头村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抓获,并当场扣押2支气步枪、27发子弹及小汽车1辆(号牌:粤K×××××)。经茂名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缴获的2支气步枪是以压缩气体为动���的制式气步枪,枪支机件完整,可击发,27发子弹为4.5mm气枪弹。上述事实,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资料、机动车信息表、签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违反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制式气步枪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系共同犯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地位、作用相当,同属主犯,均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归案后如实述自己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扣押在案的小汽车系被告人戴文杰平时生活用车,不是主要用于本案犯罪,不予没收。根据被告人戴文强、戴文杰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戴文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二、被告人戴文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至17年7月17日止。)三三、扣押在案的气枪2支、铅弹27发(未随案移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小汽车1辆(号牌:粤K×××××),发还被告人戴文杰。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忠儒人民陪审员  林国平人民陪审员  欧 合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达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