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刑更3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程国华诈骗、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程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刑更3484号罪犯程国华,男,196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现在江西省洪城监狱服刑。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7日作出(2013)九中刑二抗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程国华犯诈骗罪、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原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洪城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3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3月2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洪城监狱代表危峰、徐璐出庭报请减刑建议,江西省南昌长堎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志良、李蔚出庭行使法律监督职责,罪犯程国华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程国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自觉遵守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多次获得表扬奖励。另查明,诈骗赃款已全部退缴。本次减刑退缴贪污非法所得24000元已上缴国库。经委托江西省洪城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本院认为:罪犯程国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但未全部退缴贪污非法所得,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程国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简布礼审 判 员 龚 燕代理审判员 胡 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楼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