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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全学治与舒秀均、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长兴村村民委员提供劳务者受害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学治,舒秀均,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常兴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297号申请执行人全学治,男,1945年7月31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舒秀均,又名孔军,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常兴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常先进,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032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舒秀均、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常兴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舒秀均、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常兴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舒秀均(孔军)、西安市长安区大兆街道办事处常兴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