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刑申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邢之庆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35号邢之庆:你为犯受贿罪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刑重字第002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刑终451号刑事裁定,以自己与南阳市万家园房地产开发公司有经济纠纷,没有收取该公司贿赂,应改判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作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其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的犯罪事实有你自己的供述、同案犯郭十杰的供述以及证人侯金春、邢强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且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因此原审判决以受贿罪对你定罪量刑,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你的申诉理由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