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恢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王某、张某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恢3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80年5月22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被执行人:张某,女,1984年4月10日生,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执行王某与张某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内容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新民初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本次申请部分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 宁审 判 员 赵党国人民陪审员 程卫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