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马留柱、马龙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留柱,马龙战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留柱,男,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辛二涛,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龙战,男,汉族,住汝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伟,河南神鹰律师事务所上诉人马留柱因与被上诉人马龙战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汝州市人民法院(2016)豫0482民初60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留柱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改判驳回马龙战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马龙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事实查证不清导致判决结果错误。马留柱家的厢房东墙倒塌是因为马龙战封闭、垫高了两家出水搭架两头,所垫高度高于马留柱家的土墙地基,2016年6月期间雨水较多,马龙战家后檐出水较多无法流出,全部泡入马留柱家的厢房东墙,才导致墙塌,另外从墙倒塌的方向也可以看出是因为马龙战家后檐出水导致墙塌的。马龙战家的西墙是不同时期盖的,这势必导致不同时期房屋之间出现裂缝,且新盖的房屋容易下沉,必然牵扯其他房屋出现裂缝,根据马龙战家墙体的裂缝情况,可以断定其是自然形成的结果,且裂缝是不是墙体倒塌时形成的已无法考究,一审法院判决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错误的。二、原审法律适用错误。一审中采用社会法庭工作人员的证言是不可行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调解过程中的承认是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况且当时马留柱并没有承认马龙战家墙的裂缝是马留柱家墙倒塌造成的,也没有答应赔偿2000元的事实,社会法庭调解时没有任何记录,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是不妥的。马龙战辩称,一、本案是建筑物倒塌致害纠纷,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筑物倒塌造成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马留柱家的厢房东墙确实倒塌,直接造成了马龙战家的墙体出现严重裂缝,其物权受到重大损害,致使财产遭受严重损失,且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本案适用过错推定原则,马留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据此马留柱应承担赔偿责任。马龙战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马留柱赔偿房屋损失3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马留柱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马龙战、马留柱两家宅基均朝南,系东西邻居关系,马留柱居西,两家宅基地中间隔一条2.35米宽的通道。2016年6月16日下午四时,马留柱因浇菜导致其东厢房的后墙(实为东墙)倒塌,砸在马龙战的上房及西屋后墙上,马龙战西墙现出现两道细小裂缝。事故发生后,马留柱曾于2016年12月9日晚上找到汝州市焦村乡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协调并口头同意赔偿马龙战房屋损失2000元,但次日即12月10日早上,马留柱之妻再次找到该社会法庭工作人员表示反悔。马龙战的房屋损失,马留柱至今未予赔偿。一审法院认为,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合法财产致使受害人遭受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本案中,马留柱因浇菜导致其东厢房的后墙(实为东墙)倒塌,砸在马龙战的上房及西屋后墙上,致使马龙战西墙现出现两道细小裂缝,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马留柱理应对马龙战的房屋损失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马留柱曾于墙体倒塌事故发生后于2016年12月9日晚上找到汝州市焦村乡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协调并口头同意赔偿马龙战房屋损失2000元、后又反悔的事实,证明马留柱对因自家墙体倒塌而致马龙战房屋损害的事实是认可的,马龙战在庭审中又当庭同意马留柱2000元的赔偿数额,故马龙战要求马留柱赔偿房屋损失的请求,应予以支持,酌定马留柱赔偿马龙战房屋损失2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一、被告马留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马龙战的房屋损失2000元。二、驳回原告马龙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马龙战负担500元;被告马留柱负担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期间本庭主持马留柱对原审卷中马留柱家墙体倒塌照片进行质证,马留柱称看不清照片显示内容。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发生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2016年6月16日马留柱家东厢房后墙(实为东墙)倒塌砸在马龙战家上房及西屋后墙,马龙战于2016年9月18日诉至法院,期间马留柱找到汝州市焦村乡社会法庭工作人员协调该纠纷无果。马龙战在一审中提供的现场照片与汝州市焦村乡社会法庭工作人员的协调情况能相互印证马龙战家西墙细小裂缝与马留柱家东厢房的后墙倒塌存在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马留柱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焦村乡社会法庭调解情况和马龙战提交的现场照片、修复方案原审法院酌定马留柱赔偿马龙战房屋损失2000元并无不妥。马留柱上诉所称马龙战家房屋受损系自然形成的其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因其无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马留柱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马留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国锋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