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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3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李琪与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琪,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3376号原告:李琪,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国元,福建凯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华普大厦7号商场。法定代表人刘贻钦,董事长,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灵芝、李冬梅,公司员工。原告李琪与被告厦门市新柏斯富琴行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8日,原告李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李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李琪负担。审 判 员 (吴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魏群灵)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