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何品平、大新县家嘉超市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品平,大新县家嘉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59号申请执行人何品平,男,1969年1月10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被执行人:大新县家嘉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7号东盟商业广场二楼。法定代表人:白卫军,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民生街东盟商业广场A-07。法定代表人:梁华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行何品平与大新县家嘉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涉大新县家嘉超市有限公司、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主体有系列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大新县家嘉超市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因经营不善已歇业,其出售商场剩余货架、附属设施等财物后,执行得款2万元,除此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41个商铺,除此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16年5月25日被执行人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他人向广西富川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00万元,将该41个商铺向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截止2017年4月7日尚欠本息1,600.2万元。如对该商铺采取拍卖措施,银行将优先受偿,执行价款也可能不足以清偿银行债务,也不能确定有执行价款分配给申请执行人,因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法院采取拍卖措施。期间,广西大新县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三个股东自愿代公司偿还债务共计19.9万元。所执行得21.9万元将用于分配系列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但尚不足以清偿拖欠债务。鉴于两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侯秋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