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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宗付、金运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付,金运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3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宗付,男,汉族,1964年11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金运标,男,回族,1963年3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依据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皖0302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金运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金运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金运标银行存款人民币7236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增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毛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