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65南通桑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桑迪纺织品有限公司,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65号申请执行人:南通桑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188号。法定代表人:殷娟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海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经济开发区长兴路。法定代表人:钱海兵,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南通桑迪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应支付南通桑迪纺织品有限公司货款660222.3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423.5元、保全费4270元。因被执行人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通桑迪纺织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因经营不善已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钱海兵下落不明。除本院通过网络司法查控系统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48000元并对上述账户予以冻结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机动车辆、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家港东华时装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在执行中未自觉履行义务,本案已执行到位48000元,尚未执行到位货款612222.3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423.5元、保全费4270元。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开商初字第000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曹培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季凯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