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1950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刘东阳与被告东海县李埝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阳,东海县李埝中心小学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950号原告:刘东阳,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2198308100022,汉族,住东海县牛山街道新新巷26-5号。被告:东海县李埝中心小学,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西路46号华茵办公三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阳与被告东海县李埝中心小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阳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海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彭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