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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273号原告:张淑华,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告;张运山,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职员,住尚志市尚志镇。原告张淑华与被告张运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张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