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民初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张淑华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淑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83民初1273号原告:张淑华,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被告;张运山,男,出生年月不祥,汉族,职员,住尚志市尚志镇。原告张淑华与被告张运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准许原告张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张淑华负担。审判员 刘长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