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7民初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建华,何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江,刘建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7民初2718号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街87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907304530。法定代表人:曾祥辉。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婷,女,公司员工,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亚星,女,公司员工,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颖县。被告:何江,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刘建华,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江、刘建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普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纳清)代理审判员  吴亚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封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