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82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锐、陈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锐,陈妍,刘广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782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史锐,女,196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陈妍,女,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被执行人刘广辉,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夷山市,本院在执行史锐与陈妍、刘广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二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亦无房产、土地、车辆和工商登记,被执行人刘广辉的工资款已被本院另案冻结。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已签字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祝金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 强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