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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卢某甲与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叶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甲,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叶某甲,卢某乙,卢某丙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962号原告卢某甲,现住北京市密云县,身份证号:132XXXX****XX。电话:136XX****XX。委托代理人卢伟,男,198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兴隆县兴隆镇东区大街434号,身份证号:132XXXX****X。联系电话:136XX****XX。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志军,主任,身份证号132XXXX****XX。联系电话:135XX****XX。被告叶某甲,住河北省兴隆县六道河镇,身份证号:132XXXX****。联系电话:158XX****X。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乙,住河北省兴隆县六道河镇,身份证号:132XXXX****XX。联系电话:156XX****XX。委托代理人徐学武,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某丙,住河北省兴隆县六道河镇,身份证号:132XXXX****X。联系电话:138XX****。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甲与被告兴隆县六道河镇二道河村村民委员会、叶某甲、卢某乙、卢某丙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卢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中如人民陪审员  王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绍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