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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民初3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冯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冯东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3426号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玛格丽特商业中心东区1幢12号3楼。负责人杨林易。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任增国,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利华,女,系公司副主任。被告冯东明,男,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冯东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冯东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1,由原告浙江泰地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晓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严莺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