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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李学俊诉被告王利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俊,王利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11号原告李学俊,男,朝鲜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集安市。被告王利海,男,汉族,集安市人,村主任,住所地集安市。原告李学俊诉被告王利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学俊于同年4月18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学俊撤诉。案件受理费8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董仁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崔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