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邓增龙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增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27执61号被执行人:邓增龙,男,汉族。本院作出的(2016)晋0227刑初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邓增龙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本院在执行邓增龙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 贵审 判 员 杨秀玲人民陪审员 程 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建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