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某销售伪劣化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55号被执行人彭某,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彭某销售伪劣化肥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下落不明,法院依职权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