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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5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彭某销售伪劣化肥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25执55号被执行人彭某,女,1973年9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彭某销售伪劣化肥一案中,被执行人彭某下落不明,法院依职权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何星布审判员  赵克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姬登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