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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武强县金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彭盼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强县金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彭盼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冀1123执保31号申请人:武强县金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址:武强县武强镇新开街。法定代表人:刘金库。被申请人:彭盼来,男,汉族,1984年12月13日出生,住河北省深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武强县金库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彭盼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保全完毕,现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强县人民法院(2017)冀1123民初313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严云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祁红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