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保云满与被告保云清、广元市利州区以工代赈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云满,保云清,广元市利州区以工代赈办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784号原告:保云满,男,195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保云清,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广元市利州区人,居民。被告:广元市利州区以工代赈办,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浙江大酒店*楼。负责人:乔建东。原告保云满与被告保云清、广元市利州区以工代赈办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保云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保云满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胡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