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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学平与张小飞、李名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平,张小飞,李名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845号原告:赵学平,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小飞,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名秀,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学平诉被告张小飞、李名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赵学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学平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