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赵学平与张小飞、李名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平,张小飞,李名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845号原告:赵学平,男,1962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张小飞,男,198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被告:李名秀,女,198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赵学平诉被告张小飞、李名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赵学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学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学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学平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