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1民初1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罗海龙与许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海龙,许腾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1民初1127号原告:罗海龙,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被告:许腾飞,男,1989年11月17日出生,回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原告罗海龙与被告许腾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海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故意伤害造成受伤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及伤残赔偿金、因伤残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40万元;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提供的被告姓名、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本案原告起诉被告许腾飞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故原告的起诉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海龙的起诉。原告罗海龙预交的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金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金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