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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陈洪迪与孙晓杰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洪迪,孙晓杰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1670号原告:陈洪迪,男,195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振玲,女,195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系原告妻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广,男,1981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系原告之子。被告:孙晓杰,女,1964年1月14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福喜,男,198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系被告长子。原告陈洪迪诉被告孙晓杰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原告以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洪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玉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