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长亮与牛龙建、刘建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亮,牛龙建,刘建新,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1523号原告:张长亮,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邢台市隆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彪,河北广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龙建,男,1988年5月4日出生,汉族,郑州畅威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所地石家庄市新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政,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建新,男,1966年4月S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被告: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雪松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067858314。法定代表人:任红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帅帅,男,1986年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被告:石家庄市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鹿泉区铜冶镇庄院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U85U837874261。法定代表人:崔盼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红志,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玲,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亮与被告牛龙建、刘建新、河南汉威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亮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长亮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亮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市燕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纪晨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亚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