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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3执8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罗红伟、应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红伟,应晓红,叶施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863号申请执行人:罗红伟,男,197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应晓红,女,1985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叶施建,男,198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罗红伟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123民初34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应晓红、叶施建在(2017)浙1123执863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晓红、叶施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郑雨臻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