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执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傅善洪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傅善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浙江���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执385号申请人执行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江滨西大道57号1032-1306。法定代表人李中钧,该所主任。被执行人傅善洪,男,1969年8月13号出生,住杭州市富阳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裁字第179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浙江杭联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37313元,执行费为人民币19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傅善洪款项人民币139273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傅善洪名下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彰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斯越 微信公众号“”